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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司法鉴定的标准流程

2016-08-18

1.委托阶段

  • 合法委托主体

    • 仅接受 公检法机关、律师事务所(持法院调查令)、仲裁机构 等正规委托,个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可能被对方质疑效力。

    • 例外:医疗损害鉴定中,患者与医院可共同委托(需书面协议)。

  • 材料审查

    • 必备文件

      • 委托书(注明鉴定目的、标准);

      • 完整病历(门诊+住院,含影像学原片);

      • 身份证明(防止冒名顶替);

      • 既往鉴定报告(如有)。

    • 风险点:病历篡改或缺失关键检查(如术后未复查肌电图),需要求补充或记录瑕疵。

2. 受理阶段

  • 鉴定机构资质核查

    • 确认机构在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》内,且业务范围包含临床鉴定(如伤残、医疗损害等)。

  • 签订协议

    • 明确鉴定项目、标准(如《人体损伤》或《工伤标准》)、时限、费用(通常2000-5000元)、样本处置方式等。

3. 检查与评估阶段

  • 体格检查

    • 法医需亲自查验伤者体征(如关节活动度、瘢痕长度),并记录拍照(需伤者签字确认)。

    • 注意:功能性损伤(如神经损伤)需结合肌电图、心理评估等客观报告。

  • 伤病关系分析

    • 若存在既往伤/病,需评估 损伤参与度(如交通事故诱发原有腰椎间盘突出,参与度可能评定为60%-80%)。

4. 出具鉴定意见

  • 报告内容

    • 需包含鉴定过程、依据标准、分析说明、明确结论(如“构成九级伤残”),并由2名以上鉴定人签名+机构盖章。

  • 时限

    • 一般30个工作日内完成,复杂案件可延长(需书面通知委托方)。

5. 质证与补充

  • 出庭说明

    • 若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,鉴定人可能需出庭接受质询,解释技术标准(如为何不采纳某份影像报告)。

  • 补充鉴定

    • 仅适用于原报告遗漏事项(如新发现骨折),而非单纯对结果不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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